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咨询》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务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企业转让100%股权、变更法人,原企业资产含有房产、土地,变更法人后的企业是否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二条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第..
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理车船税后,是否需要向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再缴纳车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理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是否缴纳车船税?应如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
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是在履行法律义务,而不是商业行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什么还要纳税? 现行《营业税条例》第八条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其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均不得规定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目前国家并没有关于“三代”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的明文规定,所以对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服务业”税..
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
我公司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品产量占我公司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请问,在缴纳消费税时是否有税务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
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
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直接出口到另外一个国家,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因此,上述企业的业务不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提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种抵扣的管理办法对应了不同的抵扣期限,应该如何区分自己单位适用于哪种抵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
我们是外贸企业,上个月收到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通过。本月开票方逃逸,税款没有缴纳。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发票不能抵扣,且不能办理出口退税,我们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123号)规定,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
电影制片厂制作电影后,销售电影母带和拷贝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
我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
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能否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
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问其应纳的契税计税价格中是否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是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
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
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是已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
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办税务。
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务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转制后企业是否必须为文化企业?对转制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有限制? 财税〔2009〕34号文件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
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该作固定资产处理,还是作无形资产处理?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如何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短可为2年。因此,企业可根据单..
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咨询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咨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咨询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务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
享受增值税14%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软件退税务入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务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
企业拨缴工会经费应取得何种凭据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自20..
某人在2009年11月份卖掉了唯一一套住房,2010年1月份重新购进一套期房,2010年10月份才拿到新房房产证。请问,现在能否申请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另据2010年9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
销售以按揭方式购买的住房,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咨询》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咨询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咨询费用”的规定,咨询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
香港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现将2008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给香港公司。请问代扣代理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有税务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咨询》和《企业所得咨询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的..
税务协定中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这些人任何12个月内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就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如果派多人从事同一项目,请问时间是否要累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申报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
仅取得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文本,而没有不动产销售发票,如何确认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签订合同的当天即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也应当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
我公司于2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因没有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就没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请问,我公司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应作为企业..
企业在注销时,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
某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咨询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务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分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咨询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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