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务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转制后企业是否必须为文化企业?对转制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有限制?
财税〔2009〕34号文件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而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因此,财税〔2009〕34号文件所规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中的企业应为文化企业。同时,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因此,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上述限定。具体可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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