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给购货方的联次?
需要收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企业需要收回已经交给购货方的联次后,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增值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看场地。 从2015年4月1日起,嘉兴市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国税部门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制,而改为登记制。实行登记制后,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办理时间由过去的7个工作日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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