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建期间,发生的与*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咨询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咨询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增值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看场地。 从2015年4月1日起,嘉兴市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国税部门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制,而改为登记制。实行登记制后,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办理时间由过去的7个工作日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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